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财综〔2017〕205号
为贯彻《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辽宁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精神,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坚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坚持上下联动。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分类定位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三、组织实施
(一)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1.明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当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接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此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逐步退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确保2020年底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部退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2.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整理出目录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联合制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3.改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方式。2018年开始,列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其项目支出全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并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机关管理,2020年底前,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的经费要全部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要求,根据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财政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4.采取灵活适宜的购买服务方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鼓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5.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新制度。创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与财政经费协调约束机制。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二)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15〕945号)要求,把握好重点环节,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长期任务)
2.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长期任务)
3.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将服务对象满意度纳入评价指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购买主体可以采取自评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长期任务)
4.强化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长期任务)
5.做好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绩效评价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时限:长期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改革工作。各市实施方案应于2017年6月底前送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指导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三)扎实有效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各地可优先推进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典型项目,及时跟踪、研究分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注重经费管理与人员编制管理的政策衔接,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本方案确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
(四)加强调研督导。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报送一次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上半年情况应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全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