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医保办〔2021〕9 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开发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统称为“两定办法”),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实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前提。制定“两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精神,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充分认识“两定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完善政策
按照“两定办法”规定进一步理顺明确医疗保障行政和经办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和协议管理的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管理政策,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其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各市要严格落实“两定办法”规定,规范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环节,《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号)等现行政策规定与“两定办法”不符的内容不再执行。
三、加强管理,精准落实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规定,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各级经办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强化政策理解,准确把握“两定办法”的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不断优化医疗保障定点经办管理,切实将“两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在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