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辽医保〔2021〕3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六省二区”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SJLM-8-HC2021-1)和《关于做好“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和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辽宁省执行“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结果
“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
二、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5月1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
四、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为二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五、落实配套措施
(一)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
1.确保落实中选产品和数量。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对于参加集中采购的无协议采购量或已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均须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协议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2.畅通医院采购渠道。所有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产品规格数量要求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
3.加强购销合同管理。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此外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医疗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4.确保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二)落实医保配套措施
1.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鼓励医保基金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直接结算。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各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要做好预付金的测算,并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专项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医疗机构或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周转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2.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冠脉球囊医保支付和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关于完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辽医保〔2020〕105号)相关规定执行。冠脉球囊支付标准高限,2021年全省统一暂定为1000元,后续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各市要按照冠脉支架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冠脉球囊医保基金结余测算基数等测算工作,确保各种激励方式有效衔接。
六、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深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综合治理医用耗材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领导和组织体系,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医用耗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行为,形成政策、部门合力,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履约监管。各市医保局要切实加强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落实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落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要确保中选产品顺利进院,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确保按期完成协议采购量,确保及时结算货款。
(三)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指导,督促各相关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4月30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