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
辽民发﹝2022﹞41号
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党建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增强村级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提高能力、转变作风,实现村级组织权责清单化。到2023年底,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清单,全省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突破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一)制定清单,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据省级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务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向上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等部门备案,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在清单中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依法依规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党员干部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
(二)创新方式,改进村级组织工作。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采取清单化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乡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提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公共服务事项的必要工作条件,协调解决村级组织难以承担且群众确有需要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依规购买服务。推动建立村级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应用全国及省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推动以县级为单位建设村级数据资源,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三)完善机制,实现村级组织考评目标。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对面向村级组织的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每年年初由乡级党委和政府安排村级组织按照规定的频次统一报送工作台账、报表,不得要求村级组织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村级组织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健全与村级组织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聚焦面向村级组织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加强对牵头单位制定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指导,强化考核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三、精简村级组织机制牌子
(一)清单化管理,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市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级组织、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二)整合办公场所,增强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服务功能。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全覆盖并持续推进提升工程,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统筹整合其他党政群活动阵地,精简办公空间,扩大群众活动场所面积。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少200平方米(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且每百户居民不少于30平方米)。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社区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三)严格规范挂牌,整治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牌子乱象。市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精简、管用、依据充分的原则,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可以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6块工作服务机构类标牌(标识),式样一般采用竖写,党组织白底红字,其他组织白底黑字。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法律明文规定外,外部不得悬挂其他标牌(标识)。在内部显著位置、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工作内容与直接服务群众密切相关的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适当位置设立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内部悬挂标牌总量不得超过10块,具体名称和式样由各市统一确定。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外部悬挂摆放的牌子,应当符合规范、庄重要求,不得随意放置。挂牌名称要采用县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并公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清单,并向省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备案;在挂牌总量、结构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每2年可以变更1次。评比达标表彰类和创建活动示范类的标牌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需要发布并定期更新的有关信息可以依托村务公开栏展示,鼓励通过新型载体展示。
四、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一)依法依规,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省政府《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和民政部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已经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向上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备案;继续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印章使用范围清单,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印章管理。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完成业务系统、综合受理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党政群机构通过网上核验、主动调查、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能够采信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二)规范操作,统一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标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的办理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证明。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针对具体证明事项,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依据,实行清单化管理。以上文书均应在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确保群众办事需要。未列入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但群众仍需出具的证明,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列入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级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级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要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
五、工作要求
(一)为村级组织减负与加强基层治理相结合。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旨在推动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不断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推动为村级组织减负的同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村级组织权责清单化的有关规定,加强制度设计,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要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将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加大督办、通报、约谈和问责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和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宣传推介先进典型,进一步在全省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要探索依托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三)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各市近一段时期要集中力量研究制度落实的措施办法,形成推进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把减负作为基层治理的经常性工作,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同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各级干部开展相关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提高履职能力。
(四)明确责任主体与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相结合。压紧压实县乡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为村级组织减负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压紧压实党政群机构主体责任,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县乡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调动村级组织能动性,推动村级组织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六、组织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养成在吃透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习惯,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将为村级组织减负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项目化、清单化逐一推动落实。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基层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各级地方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各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各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附件:1.全省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全省村(社区)组织悬挂标牌指导目录
3.全省村(社区)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