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卫计委网站
时间:2017-06-20 15:54:00
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7〕18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切实改善群众就医感受,省卫生计生委决定进一步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每月药品采购情况,将采购总金额前10位的药品做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每种药品处方金额前10位医师进行公示,并建立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制度,重点点评该药品临床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将点评结果在院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并责成相关科室和医师针对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
各医疗机构是加强重点药品监控、控制药费不合理增长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提高考核指标权重,有效落实临床用药动态监测、跟踪监控、不合理用药公示、警示谈话和绩效考核、医德考评等监管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积极组织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要将加强重点药品监控等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医院评审评价、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目标考核等指标体系。我委将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及省直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请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7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结果。省直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报所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杨硕硕
联系电话:024-2339561323388057(传真)
邮箱:lnwsyz@126.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海晶美
联系电话/传真:024-23391315
电子邮箱:lnzhongyiju@163.com
附件: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结果统计表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切实改善群众就医感受,省卫生计生委决定进一步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每月药品采购情况,将采购总金额前10位的药品做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每种药品处方金额前10位医师进行公示,并建立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制度,重点点评该药品临床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将点评结果在院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并责成相关科室和医师针对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
各医疗机构是加强重点药品监控、控制药费不合理增长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提高考核指标权重,有效落实临床用药动态监测、跟踪监控、不合理用药公示、警示谈话和绩效考核、医德考评等监管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积极组织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要将加强重点药品监控等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医院评审评价、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目标考核等指标体系。我委将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及省直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请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7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结果。省直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报所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杨硕硕
联系电话:024-2339561323388057(传真)
邮箱:lnwsyz@126.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海晶美
联系电话/传真:024-23391315
电子邮箱:lnzhongyiju@163.com
附件: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结果统计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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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